又是一個好心做壞事的例子。

壓低大專生起薪導致需求量增加,但這種增加,很多卻是由解雇舊人再聘用起薪更低、技術更低的新人,然後實習時間一到又把新人Fire,重新聘請剛畢業的新人。然而這對新人亦不公平,這導致職場上大專畢業生起薪降低,使得勞動供給量減少,對社會新鮮人不利,許多要求起薪較高的員工因此得不到聘用,原因只在於很多技術、學養更低的人利用這個方案搶了他們的飯碗,而許多這些被補助的對象原本應去尋找薪資、技術更低的工作!

再者,這些補助的費用來源是納稅人,那麼子女沒有上大專院校的家庭卻享受不到這個方案,但這些家庭才是政府應補助的目標,拿這些人的錢來補助"非"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學生,我想是有失公允了,更別提原本薪資22000的市場受到這個方案衝擊所帶來的失業人口了(很有可能大部分為高中職學歷的雇員)。

這種就業模式是否會造成勞資雙方關係不穩固?雖有立法,但誰來監督?監督又要增加人力成本,實為得不償失!社會成本增加,實習人數設限導致先搶先贏,好的人才得不到工作,這成本最後都要由各企業和社會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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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1-1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98年5月7日台技(三)字第0980064846C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台技(三)字第0980123056C號令修正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標:

(一)促進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與產業連結,縮短產學落差。 
(二)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後續就業。 
(三)紓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失業可能產生之問題。

三、期程: 

學校執行期程自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學校辦理媒介次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四、辦理原則:

(一)辦理方式:本要點以各學校為主體擬具計畫提出申請,媒介各學校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之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 
(二)實習優先對象:本要點媒介之大專畢業生,以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之待(失)業人員為優先。 
(三)辦理名額:各學校媒介畢業生總數以不超過該校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生總數百分之四為原則,其中應至少保留六分之一名額予九十七學年度畢業生。本要點預計媒介約總計三萬三千五百名大專畢業生至職場實習。 
(四)基本關係: 
1.學校與畢業生:媒介關係。 
2.學校與實習機構:合作關係。 
3.畢業生(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僱傭關係。

五、實習機構條件:

(一)本要點所定實習機構包括全國各企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登記)、執行業務之事務所(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等)、短期補習班、私立醫療機構(例如私立醫療機構及醫療法人附設醫療機構)、私立護理機構(例如財團法人護理機構及私立護理機構)、私立幼稚園(依幼稚教育法許可立案)、私立托兒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許可設立)及其他(除上述實習機構外,其他學校所設科系對應之相關機構,依各相關法規規定核准登記)等。 
(二)依本要點審核通過之已簽署「愛心企業宣言」之實習機構,以及學校現有實習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配合之實習機構,為學校優先媒合選擇之實習機構。但各學校媒介實習員至現有配合企業之總數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三)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人數: 
1.依各實習機構當月勞保投保人數為基準,實習機構員工數達十人以上者,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現有員工數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2.員工數逾一人未達十人者,進用實習員總數視其提供實習設備及業師情形而定,至多以二人為限;員工數一人者,提供一人實習員,但員工數為零者,不予提供。 
3.單一實習機構進用實習員總數以不超過三百三十五人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該實習機構提出實習員實習期滿有具體留用計畫者(至少一年以上),得增加核予同比例之實習員名額。 
(2)各學校進用實習員總數有未足額情形時,本部得視實際業務執行期程,將其名額調整至其他需求學校辦理,並開放此類機構及其他實習機構申請。 
(四)申請本要點實習員之實習機構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有非因原聘僱員工(包括派遣人力,以下同)之過失而解聘資遣員工或減少學校在學學生實習計畫者,不予提供實習員名額。 
(五)本要點執行期間,經審查合格之實習機構有大量解僱員工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等情事通報在案者,應撤銷或廢止實習機構之資格,並由學校轉介實習員至其他機構實習。 
(六)實習機構負責人之配偶及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不得為本要點進用之實習員。

六、實習機構資格審查:

(一)為確保本方案不致排擠既有就業市場,並提供優質實習環境,就連續營運三個月以上之實習機構,由本部會同經濟部、財政部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等部會,成立跨部會審查小組,對其是否合法立案、欠繳國稅、勞保人數資料、近三年是否大量解僱員工或曾發生二次以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職業災害情事通報在案者,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有上述情事之一者,不核予實習員名額。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給予補正,並進行複審: 
1.欠繳國稅:以國稅稽徵機關認定原則為審核基準。但於通知後二週內繳清欠稅或提供全額擔保並取得無欠繳國稅證明,經複審通過者,屬無欠繳國稅。 
2.勞保人數異常:資格審查時實習機構之勞保投保人數較其九十八年一月份起勞保人數最大值,有減少情形者,應於二週內檢附相關資料並說明原因,屬原聘僱員工或建教合作之技術生,有退休、自願離職、實習契約或定期契約屆期、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或聘僱契約所定解聘(僱)等情事者,投保人數屬正常。 
(二)經審查合格者,應即公告於網站,供各學校進行媒合作業。

七、相關辦理事項:

(一)由本部辦理各項說明會及宣導。 
(二)由本部及各學校建置媒合平台,供符合本要點所定資格要件並有意願申請之實習機構,於期限內上網登錄需求條件及名額。 
(三)學校研提計畫:學校所提出申請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並以三十頁為限: 
1.資料檢核表。 
2.學校基本資料。 
3.計畫書內容: 
(1)依據及目標。 
(2)具體措施,應包括下列項目: 
a.畢業學生專長及意向調查。 
b.實習機構意願調查及篩選機制。 
c.實習機構專長(例如know-how)及人數需求。 
d.實習機構培訓實習員機制。 
e.實習媒介機制(例如實習機構與實習員甄選面試 
等)。 
f.實習員定期輔導機制(包括學校及實習機構)。 
g.學校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機制。 
h.實習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機制。 
i.實習機構成效檢核指標。 
(3)經費需求。 
(4)預期成效: 
a.實習員對實習機構之貢獻。 
b.實習員人力品質提升成效。 
(5)聘僱屆滿之處理機制。 
(6)附錄: 
a.實習員及實習機構實習媒介名冊。 
b.實習委員會組織章程及名冊。 
(四)學校計畫審查作業: 
1.第一次申請: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就各學校申請案件之基本資料及整體運作機制進行審核。審核過程中得邀請學校列席說明。 
2.第二次以後申請:由學校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提供當月完成媒介之實習員與實習機構實習名冊、新增實習機構之專長(例如know- how)、人數需求及培訓實習員機制,報本部備查。 
(五)簽訂合作契約:學校應與實習機構簽訂合作契約,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外,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1.實習環境:實習機構應提供安全衛生之實習課程及場所(限臺澎金馬等地)。 
2.輔導機制: 
(1)本職學能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針對實習員之本職學能規劃適合之實習內容,並有業師帶領實習及教育訓練,以增進就業能力與經驗。 
(2)生活及心理輔導:實習機構應與學校配合,共同負責實習員實習期間之生活輔導與問題處理。 
3.實習員成效考核: 
(1)實習員請(休)假部分,依各實習機構相關規範辦理。 
(2)實習機構應定期考核實習員實習成效,其經考核成效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者,得予終止契約,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給付資遣費;此類實習員不得再要求學校轉介其至其他實習機構實習。對於通過考核者,應出具實習完成證明,並於實習期滿後,儘量優先予以僱用。 
4.給付資遣費:實習期間未滿,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過失而終止契約者,實習機構亦應依前目規定給付資遣費。 
5.爭議處理:發生實習糾紛或爭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 
6.契約書未盡事宜,除依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得提交實習委員會處理。 
(六)學校應成立實習委員會,並設置實習員就業輔導專線,作為實習作業諮詢及爭議處理單位。 
(七)辦理畢業生及實習機構之媒介作業: 
1.每名畢業生至實習機構實習以一次為原則,並與實習機構簽訂「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屆期即終止勞動契約,實習機構無需支付資遣費。 
2.實習期間未滿,有非可歸責於實習員之事由,或非因實習員表現不佳確實不能勝任實習工作而解僱者,學校得轉介實習員至另一實習機構實習,並以總期程合計最長仍以一年為限。 
3.實習機構訪視作業:學校應定期至實習機構訪視實習成效。

八、經費作業規定:

(一)經費編列原則: 
1.實習員每名本薪新台幣二萬二千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健、勞保(內含職災)及勞退金新台幣四千一百九十元,每月計編列新台幣二萬六千一百九十元(由學校按月撥付實習機構);年終獎金以本薪×一個半月×九十八年實際工作月數比例(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為原則計算。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2.本案經費專款專用,未進用人數之經費應繳回。 
3.學校得編列本部補助本計畫經費總額百分之一點五,作為推動業務所需之費用,並實報實銷。 
4.學校為推動本業務所需人力,得由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方案八大專校院教學、職涯輔導及專案管理人力增能方案支援。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全數由「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支應。 
(三)經費請撥、執行及結報: 
1.經費由本部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於計畫核定後撥付,第二期於九十八年八月份撥付,第三期於九十九年俟預算審議通過後撥付)。 
2.經費執行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各類會議、訓練講習與研討會相關管理措施等規定辦理。 
3.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含實際媒介畢業學生人數、實際實習月份及整體實施績效進行檢討等資料)報部辦理結報。

九、管考方式:

(一)學校應依規定,每天定期至管考平台填報媒合上班資訊,每月二十五日從管考平台匯出媒合及經費統計資料報本部,每季填報實習員成效考核表,實習員與實習機構並應定期填寫成效問卷。 
(二)本部得定期或不定期至學校及實習機構實地訪視或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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